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 (二○○六年四月)
根據國家和省有關退休人員的政策規定,結合我省實際,現就省屬國有企業改革中退休人員管理工作,提出如下意見: 一、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 (一)逐步建立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 按照省委辦公廳、省政府辦公廳《關于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》(晉辦發〔2003〕23號)要求,各級黨委、政府要切實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。企業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要與原企業逐步分離,移交企業退休人員戶口所在地的街道(鄉鎮)、社區實行屬地管理,提供相應的管理服務。街道(鄉鎮)、社區“勞動保障事務所”增掛“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”的牌子,負責轄區內企業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。 各級政府要按照《關于建立街道(鄉鎮)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的意見》(晉編辦字〔2003〕124號)文件精神,盡快建立健全街道(鄉鎮)、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。在現有機構、人員編制基礎上,按管理服務的企業退休人員數量的6‰相應增加聘用人員,同等條件下,優先聘用原企業退休管理服務機構的管理人員。街道(鄉鎮)、社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人員工資、經費、管理服務經費和社會化管理專項經費納入縣(市、區)財政預算,省、市財政可根據接收管理情況給予適當補貼。 (二)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方式 1、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要積極創造條件,逐步將退休人員移交街道(鄉鎮)、社區管理。 2、改制為非國有企業或關閉破產企業的,其退休人員原則上要移交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;社區管理機構不具備條件的,可由改制或重組企業負責管理,也可實行“分離”管理。“分離”管理的辦法是指:原企業現有退休人員場所設施、管理機構與原企業分離,作為“街道(鄉鎮)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”的分支機構,接受其領導,繼續負責原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。分支機構工作人員按管理退休人員數量的6‰配備,由街道(鄉鎮)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向社會公開招聘,優先聘用原企業管理服務人員,工資按當地社區同類條件人員標準確定。 3、主體企業所屬子公司,凡改制為非國有企業或實施關閉破產的,其退休人員可先移交主體企業管理,再逐步移交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。 (三)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有關費用的提取和支付渠道 企業退休人員由改制(重組)企業管理或采用“分離”模式管理的,原企業要按以下標準提留相關費用: 退休人員管理機構人員數量按關閉破產和改制企業離退休人數6‰比例核定。退休人員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所需工資日常支出費用,每人按企業所在市上年職工年人均工資計算3年,公用經費按人員經費的1.5倍計算3年。管理對象包括:退休人員、撫恤人員、退養家屬工、1—6級傷殘和職業病人員、執行提前退休政策人員。 上述費用,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,從國有資產或資產變現收入中一次性提留,國有資產或資產變現收入不足提留的,從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中予以補助;實施關閉破產企業的,列入關閉破產費用解決。費用提取后,交由企業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管理和支付。3年后,有關費用按當地街道(鄉鎮)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標準,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解決。 二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外待遇的處理 (一)統籌項目外待遇的認定 改制為非國有企業或關閉破產企業的,退休、退職人員按晉勞社廳發〔2004〕152號文件由企業增發的統籌項目外養老金(退休人員每人每月100元,退職人員每人每月40元)以及實行統一集中供熱取暖費“暗補”變“明補”實行貨幣化補貼(每人每年700元)部分,可在國有資產或資產變現收入中預留支付。 (二)統籌項目外待遇的計算和支付 退休、退職人員統籌項目外待遇,按本條第(一)款規定的具體標準和企業改制或關閉破產時退休、退職人員的年齡計算。其中,65周歲以下(含65周歲)的,計算10年;66周歲至69周歲的,按本人年齡計算至75周歲;70周歲以上(含70周歲)的,計算5年。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,由改制企業從預留的國有資產中負責發放;關閉破產企業,從國有資產變現收入中一次性發給退休、退職人員。 三、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處理 改制為非國有企業以及關閉破產企業的,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,按企業上年實際繳費工資總額的比率計算10年核定。若社會保障部門未對企業核定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工資總額比率,則按上年繳費工資總額的6%計算10年核定。其中,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,由國有資產或資產變現收入中提取,國有資產或資產變現收入不足提取的,由省財政改革專項資金予以補助;關閉破產企業的,列入關閉破產費用予以解決。所提費用向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繳納。資金出現缺口時,由省人民政府統籌研究解決。